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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失火罪)(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打火机、耙子和锄头等工具到自家屋后菜地,准备将地面的稻草烧掉,11时35分左右,黄某某将稻草铺到四块菜地后,用打火机点燃稻草,点火后约十分钟时间,突然起风将火星吹到菜地旁边的芭茅丛中,引燃“下边山”山场,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山场着火后,黄某某立即喊人帮忙扑火,在**镇干群的奋力扑救下,大火在当日下午18时许被扑灭。经鉴定,总过火面积为94.5亩,其中幼林78亩,竹林9亩,成熟林7.5亩。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与火灾受损户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21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会议记录等书证;2.黄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山场有林地面积达94.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法院

检察员  姚新桐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562****

2.案卷材料1册。

3.证据材料2份(会议记录及黄志葵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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