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2001********,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专科文化,务工,住孝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孝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孝昌县二中附近,先后购买余某某、左某某、厉某某、刘某某、邱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共计11张,转卖给“老刘”,非法获利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银行卡查询记录等书证;2.辩认笔录;3.证人余某某、左某某、厉某某、刘某某、邱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买卖、持有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朝霞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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