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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村委会****号,务农。曾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院批准,于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便心生从他人处收购绑定了手机号码的银行卡转卖给他人的念头。经查明,自2019年1月始,黄某某先后以人民币200元至800元的价格分别向唐某甲收购了三张银行卡、向何某某收购了四张银行卡、向唐某乙收购了一张银行卡,并分别以人民币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了“么某甲”、“么某乙”(二人均身份不详),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初,黄某某结识了一名叫“么某甲”的男子并得知“么某甲”在以人民币500元一张的价格收购绑定了手机电话号码的银行卡。黄某某为赚取钱财,遂游说自己的朋友唐某甲、何某某。经黄某某劝说,唐某甲于2019年1月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4101545********的农业银行卡并在绑定了手机号码后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遂将这张银行卡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么某甲”,黄某某事后支付给唐某甲人民币200元。何某某于2019年6月初和2019年12月初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0236020********的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卡号为62305201500*******的农业银行卡并在绑定了手机号码后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遂将这两张银行卡分别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么某甲”,并事后分别支付给何某某人民币250元和200元;

2.2020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某结识了一名叫“么某乙”的男子,在得知“么某乙”也在收购银行卡后,黄某某又开始发动唐某甲、何某某、唐某乙办理绑定了手机号码的银行卡后卖给自己。唐某甲遂于2020年1月16日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4101545********的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7月6日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305800002********的平安银行卡并分别绑定了手机号码后交给了黄某某;何某某于2020年7月6日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305800002********的平安银行卡并绑定了手机号码后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将上述三张银行卡分别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么某乙”,并分别支付给唐某甲人民币350元、400元、支付给何某某人民币400元。2020年8月8日,何某某又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22622010********的工商银行卡并绑定了手机号码后交给了黄某某,唐某乙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22622010********的工商银行卡并绑定了手机号码后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将上述两张银行卡都交给了“么某乙”,“么某乙”通过“鸡某某”(身份不详)分别向何某某支付人民币700元、向黄某某支付人民币800元,黄某某再将这800元给了唐某乙。

2020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园**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到黄某某的一部荣耀V8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蓝色荣耀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查询、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何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黄某某、唐某甲、何某某、唐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8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12月17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扣押的黄某某涉案蓝色荣耀手机一部,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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