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6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本市**农贸市场、**街道**街吃午饭、晚饭时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面包车从**农贸市场回家。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行驶至本市**环线与**公路交叉口时,因醉酒犯困,遂将车停在路中间、趴睡在方向盘上,被路过的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张某某发现,张某某立即上前询问情况,并将面包车移至路边安全地带。因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满嘴酒气,所以张某某准备对其进一步调查,但被告人黄某某害怕自己酒驾被查,遂不予配合,并强行抱住张某某,抢夺张某某手中的车钥匙欲自行开车离开,抢夺时致使张某某前胸、腰部、右手腕被抓伤。后张某某将被告人黄某某控制,并电话安排交警大队辅警厉某某、廖某某前来带黄某某回交警队醒酒,自己留下处理现场。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带回交警队的途中,在警车上多次辱骂、掐打辅警廖某某,到达交警大队下车后,还朝廖某某后脑勺打了一拳。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5.6mg/100ml。经法医学鉴定,民警张某某全身多处挫擦伤,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辅警廖某某头皮挫伤,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当日,因被告人黄某某重度醉酒,经其家属申请,被带到医院醒酒。次日(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病例资料、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工作证复印件、证明材料、制作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②证人张某某、廖某某、厉某某、彭某某的证言;③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④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⑤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建议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军
检察官助理:徐曼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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