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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盗窃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侦查查明:

一、2019年6月份某天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徐闻县徐城街道西门村谭某某废品收购站将谭某某放在桌子上的红色皮包及皮包内4000多元现金盗走。

二、2019年9月5日19时许,民警到徐闻县迈陈镇把伍村抓捕被告人黄某某时,被告人黄某某拒绝配合并持刀威胁民警,叫嚷要砍死民警。在追捕被告人黄某某的过程中,辅警李某某被黄某某持弯刀砍伤手掌。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梁某某、谭某某等;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伤情鉴定;5、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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