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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4月28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2019年5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与**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对**辖区内驾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镇**街口,因未佩戴头盔,被**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汪某某拦停,摩托车被执法交警依法扣留。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对该处理结果不满,当即从家中取回一把长约40厘米的杀猪刀,趁汪某某在宣传车内开宣传喇叭之际,冲过去朝宣传车砍了两刀。汪某某随即从车内跑出,被告人黄某某遂持刀追赶,并将手中的刀扔向汪某某,刀把打在汪某某身后并掉落在地,汪某某迅速将刀踩在脚下。被告人黄某某遂上前抢刀,并朝汪某某右腿咬了一口,后被赶来的交警制服。经法医学鉴定,汪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照片、伤情照片、受损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扣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中共浏阳市**镇委员会文件、**镇人民政府证明、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相关文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说明书等书证;②证人汪某某、彭某某、屈某某的证言;③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④鉴定意见;⑤辨认笔录;⑥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军

检察官助理:徐曼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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