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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集县院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广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广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30日指定本院审查办理,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疫情防控期间,**派出所民警到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处置一宗赌博案,当场抓获两名参赌人员以及扣押赌具、赌资。在离开现场时,遭到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煽动村民围堵警车,阻止**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导致民警被迫释放被抓获参赌人员黄某乙、蔡某某等二人,以及现场扣押的赌具、赌资被抢走。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钱汉华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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