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号楼**室。因本案与他人打架行为,于2019年5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在本市集美区美岁天地欧拉酒吧滋事。当日凌晨2时许,厦门市公安局侨英派出所辅警王某甲、王某乙在民警吴某某的带领下到现场处置警情,被告人黄某某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带上警车时,辱骂辅警,并在警车内朝警车外辅警王某甲踢了两脚,在被警方控制的过程中,又踢了辅警王某甲大腿两脚、辅警王某乙肚子一脚。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期间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艺娟
检 察 官:李晓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