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47********,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13时许,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辅警在305国道庄河市光明山镇路段通往朱隈水库路口处依法查处涉牌、涉证车辆、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时,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电动车经过该路段接受民警检查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在场民警,并下车打了民警姜某某胸口一拳、文职警员赵某某胸口两拳、文职警员王某某面部一拳。后民警姜某某拨打110报警,庄河市公安局光明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来到现场,口头传唤黄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某仍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强制带离,黄某某又用脚踹了文职警员王某某面部一脚。经庄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 赵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身体损伤,其损伤程度均不够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庄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栾旭峰
代理检察员:  曲明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