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街**巷**号**花园**幢**单元**室。2017年6月22日、2018年9月20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分别被惠安县公安局各罚款人民币200元。2019年12月27日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惠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一次(时间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宣传中队民警李某某、魏某某带领协警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惠安县**镇**路**路交叉路口执勤,被告人黄某某未戴安全帽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后载一名女子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人员拦下检查,因被告人黄某某无法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执勤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所驾驶电动车进行扣留,被告人黄某某拒不配合,拒绝交出电动车钥匙并抓住电动车不让执勤人员扣留车辆,在对黄某某进行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执勤民警李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控制,在此过程中,执勤民警李某某的右小臂被被告人黄某某咬伤、右膝盖部位擦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制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经雅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制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