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3********,汉族,大学本科,系公司职员,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街**号。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9时2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川沙派出所民警毛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路路口进行交通整治,被告人黄某某骑自行车途径该处,因其交通违章被民警尹某某等人拦下。被告人黄某某拒不接受处罚并强行想要离开现场,后民警毛某某等人对其强制传唤并带上警车时,被告人黄某某情绪激动、冲撞并用力将民警毛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毛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软组织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其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1日9时20分许,在本区**路、**路路口开展交通整治时拦下一名违章男子(经查系被告人黄某某),该男子拒不接受处罚并强行想要离开现场,后民警毛某某等人对其强制传唤并带上警车时,该男子情绪激动、冲撞并用力将民警毛某某推倒在地致伤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执法证明、毛某某同志简要信息证实,被害民警毛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及案发时其正在依法进行交通整治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光盘片、监控截图证实,相关监控视频记录到被告人黄某某的作案经过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毛某某受伤后的伤情及经法医学鉴定其伤势不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6.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黄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五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弋炜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00075****。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