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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5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上午,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徐市派出所所长徐某某带领辅警人员虞某某、陈某某等人在819县道建阳区**镇**公司附近路段路检。当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未戴头盔无证驾驶一辆闽HJ****号二轮摩托车并载着石某某从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壕墩村往徐市镇方向行使,经过该路段时发现前方有警察设卡检查,民警示意黄某某停车接受检查,黄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强行驾驶摩托车冲卡,后将现场执勤的辅警人员虞某某刮倒在地,造成虞某某受伤,黄某某、石某某摔倒受伤。经鉴定,虞某某身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建阳区公安局。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继灯

检察官助理:范淑敏

OO九月十五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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