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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为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嫖娼,于2011年7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500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下午,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新开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接110指令到南通市开发区怡和尊庭北大门处警。

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拉拽民警李某某的左腿并拽下李某某左脚鞋子,阻碍李某某正常执法。后新开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增援并维持现场秩序。被告人黄某某又拳打民警徐某某头部、上身等部位,抓挠徐某某大腿,并用脚绊倒徐某某,阻碍其执行公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执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李铁

检察官助理   远桂宝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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