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租乘由张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去到惠城区**小区时,因故与张某甲发生纠纷。随后,张某甲拨打电话报警。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新村派出所接报警后指派民警肖某某、辅警张某乙、曾某甲前往现场处理,因现场调解无果,遂将黄某某及张某甲带回新村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到达派出所后,黄某某因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号码,且拒绝提供车牌号码等资料,拒不配合派出所人员查询其身份信息,并在咨询台前一直辱骂警察。公安警告无效后欲强制传唤黄某某至办案区内,黄某某挥手时打了民警肖某某的头部一下。进入等候室后,黄某某依然大吵大闹,并有用头撞墙等自残行为。故公安民警将黄某某带至审讯室,并准备使用束缚带将黄某某固定在醒酒椅上时,黄某某用双脚踢了辅警邱某某等民警。尔后,在对黄某某进行人身搜查时,黄某某暴力反抗,挥打了女辅警曾某乙,推撞了肖某某等在场的多位民警。经鉴定,肖某某体表检验未检见明显外伤,邱某某、曾某乙损伤程度尚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 郑智惠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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