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本市河东区站区派出所门前,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殴打,后被带至河东区站区派出所值班室,被告人黄某某殴打民警吴某某、金某某及辅警苏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昭晖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内含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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