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凌晨,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辅警马某某、陈某某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前往报警人王某某所住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村西山社区附近依法处理王某某丈夫黄某某的家庭暴力警情。其间,民警在听到王某某对警察的呼救之后,对把王某某按倒在地并欲争抢王某某手机的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制止并将二人分开,被告人黄某某对民警的行为表示不服并拒不配合。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剂控制之后对其依法进行口头传唤,被告人黄某某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倒在地,并殴打民警胸部两拳。后被民警控制传唤至公安机关,但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该条第四款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晴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5310****)。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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