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乡**村**组**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峨眉山市金手指停车场处与其丈夫饶某某发生争吵。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胡某某、辅警李某某接110指令出警,0时20分到达现场,了解事情经过并对黄某某和饶某某进行劝解,0时25分黄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以自杀相威胁,0时26分用头撞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欲自杀,胡某某、李某某及时上前予以制止,制止过程中李某某被黄某某用当天所穿的拖鞋殴打。为防止黄某某再次自杀,胡某某用手铐将黄某某控制准备送其回家,黄某某仍不配合民警工作于0时38分踢了民警胡某某一脚。2020年6月16日,峨眉山市中医院出具病情证明,胡某某右小腿软组织挫伤、李某某面颊部、颈部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在犯罪时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丹凤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061****。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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