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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5********,汉族,广西某某乙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辨护人黄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牌号桂A****N的面包车途经浦北县**镇**村路口时,被浦北县**中队的执勤交警示意停车以接受检查。黄某某不但拒不配合还加速逃离,后在**镇**村委会路段发生面包车侧翻的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欲处理事故,被黄某某持斧头追赶,并敲打警车左后窗的位置。过程中,黄某某还言语威胁要砍死交警,交警被迫驾驶警车离开。不久,交警返回现场想查看情况,但在距离现场还有50米左右的路段,又再次被黄某某持斧头和砖头追赶、扬言要砍死交警。交警再次被迫驾驶警车离开,之后电话联系浦北县公安局**派出所请求支援。**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当场将黄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作案工具斧头两把。经南宁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具有*****,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斧头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医司鉴[20**]精鉴字第**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案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海宁

检察官助理李晓霞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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