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66******** ,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楼**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7时30分许,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到芗城区**村**号依法传唤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嫌疑人谢某甲时,遭到被告人黄某某暴力妨害,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张某乙推倒在地,又持木棍威吓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并抢走被害人张某乙的警察证进行拍照,后在推搡、拉扯中划伤被害人张某甲左手腕、左拇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蓝某某、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艳红
检察官助理:吴鹏宇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视听光盘1张。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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