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仙游县公安局民警李某某及协警郑某某、游某某在处置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闹事警情的过程中,将被告人黄某某带到仙游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处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突然用手殴打正在执行看护任务的民警李某某,协警郑某某、游某某上前制止的过程中郑某某右手无名指被黄某某抓伤,游某某左脚膝盖被踢到。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视听资料:公安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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