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南**号地下(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片****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街**号门前违法摆卖,遇广州市荔湾区**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执法。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执法,持西瓜刀辱骂、威胁、追逐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手持的西瓜刀等物证;
2执法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少中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广州市荔湾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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