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住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民警朱某某等人至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王某某家中查处赌博活动。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采取拳击辅警肚子、打民警嘴巴、持拖鞋殴打民警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朱某某、马某某、辅警吴某某等人依法执行职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青墩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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