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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O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04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23时许,徐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朋友)等人与他人在本区老外滩争吵打架,后保安报警。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中马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等人在接到指令后出警。在李某某等人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对民警李某某以拳打的方式妨害其执行公务。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取得了民警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警员信息单、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某、鲍某某、杨某某、姚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  刚

202078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本市。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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