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汉江绿谷集团(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街**号**单元**号,住十堰市郧阳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小区楼下吵闹,在其丈夫王某甲和哥哥王某乙的劝说下拒不回家,影响了小区其他居民休息。后王某甲报警,郧阳区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金某某和协警肖某某出警赶至现场,在处置警情过程中,黄某某拒不听从警察劝说,民警金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欲送黄某某回家时,黄某某无故朝民警金某某左面部扇了一巴掌,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被害人金某某被诊断为左面部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情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谢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等;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接处警视频、讯问黄某某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天锋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77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