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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9********,汉族,小学,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经大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1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1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7日、4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8时许,大悟县公安局吕王派出所民警到辖区施畈村施家畈105号被告人黄某某家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李某甲(系黄某某丈夫)时,遭到黄某某的暴力阻扰。黄某某采取辱骂、吐痰、用手抓挠民警并用躺在地上打滚、用手拉警车轮子阻止警车前行等方式阻止民警执法,致使办案民警脸部、手部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案发经过的视频光盘资料;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阻碍公安机关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悟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58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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