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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58********,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厂**,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家中因琐事与其妻田某某发生纠纷,田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其子黄某甲(另案处理)辱骂、推搡前来出警的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建桥街派出所民警周某某、辅警杨某甲,其间,被告人黄某某意图拿菜刀威胁出警人员,被黄某甲拦下后,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击打辅警杨某甲致其面部受伤,随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建桥街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病历、视频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周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现场视频;5.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出警经过、身份说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晓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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