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眼镜”,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住资兴市**房**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资兴市公安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经资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前妻樊某某等人在亲戚家拜年。晚餐时黄某某喝了约1斤劲酒和1斤2两土酒。当晚20时30分许,在资兴市新区人和酒店对面,黄某某等人因为乘车人员问题与滴滴司机凌某某发生争执,后黄某某用拳头击打了凌某某的头部。随后,凌某某将被打一事电话告知妻子徐某甲。徐某甲随即电话报警并赶赴人和酒店对面。接报警后,资兴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阳安路派出所处警。阳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徐某乙带协警李某某于20时50分许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因凌某某被打需带黄某某到派出所调查,黄某某不配合,民警当即强制传唤黄某某,黄某某仍拒不配合,并挥拳打了李某某脸部两拳,后又打了徐某乙脸部一拳。徐某乙立即呼叫指挥中心,请求支援。随后快警赶到,将黄某某强制传唤至阳安路派出所调查。经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凌某某被人击打致鼻部轻度肿胀;李某某被人击打致右颞下颌功能紊乱综合症。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三台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抓获经过、处警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治疗资料、人民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樊某某、徐某甲、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琼华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散卷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