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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7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凌晨1时47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接报警称南安市**镇**大酒店**楼有人打架,民警丁某某、陈某乙带领辅警吴某某、陈某甲到南安市**镇金鹿大酒店7楼处置该警情。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突然掌掴参与处警的辅警吴某某,并用双手掐吴某某脖子,使用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人民警察证、辅警工作证复印件、工作说明、处警经过、被害人照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黄某乙、肖某某、陈某乙、丁某某九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人像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敏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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