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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7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10时许,苍南县公安局金乡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苍南县金乡镇石坪社区牛栏山头有人想自杀的警情,民警陈某某立即带领协警林某某、叶某某前往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遭到被告人黄某甲的殴打,致使民警陈某某右脸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势已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接受证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林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体表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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