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1月27日至2月10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1时许,万州区公安局龙驹派出所接张某某报警称被被告人黄某某打伤,接到报警后民警余某某、辅警冯某某二人随即赶到黄某某家中。民警余某某口头传唤被告人黄某某至龙驹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某拒不配合,并转身欲上楼,余某某上前阻拦黄某某离开时,黄某某将余某某左手腕关节处咬伤。被告人黄某某回到客厅后,持斧头拒不配合民警传唤且破口乱骂,余某某将情况报告所领导并现场劝说黄某某,待增援民警赶到后,民警强制传唤黄某某时,黄再次将余某某左手掌背咬伤。民警将黄某某控制后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民警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证明、处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冯某某、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小林
检 察 官:崔 曦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2356****);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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