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区**路**小区**楼**号,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 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小区**楼**号,与女友欧某某发生感情纠纷,其担心女友自杀,遂报警寻求帮助,杨家坪派出所民警范某某和辅警郑某某出警后到现场了解情况,黄某某情绪激动,用拳头打了郑某某头颈部,民警范某某上前制止,黄某某反抗中将范某某制服肩章撕烂,黄某某被民警制服后打电话叫其他民警支援将其带到了派出所。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病历、警察证、接警出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郑某某、欧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洋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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