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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7********,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长沙市**公司职工,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房(户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区附******房)。因酒驾于2015年9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20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饮酒后驾驶湘******汽车从该小区停车场出发,约2-3分钟后行驶至该小区因疫情防控而暂时封闭的东门,要求保安开门,保安陈某某向其宣传防控政策并告知东门已经封闭,可从北门出入,被告人黄某某不听劝阻并拳打脚踢陈某某。保安遂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黄某某又在车门没关的情况下驾车倒车约2米。民警将其控制后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5毫克/100毫升。

二、妨害公务

上述小区保安报警后,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派出所民警唐某某和辅警刘某某接警后赶至现场处警。在处警现场,被告人黄某某拒不听从民警指令,明知唐某某系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仍辱骂唐某某并挥右拳击打唐某某左下颚一拳。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对其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唐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经过、人民警察证、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唐某某、陈某某的门诊病历本、唐某某、陈某某出具谅解书、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辅警)、刘某某(群众)、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261号临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3、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5、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损失,取得了唐某某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颂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区附**栋**门**候审,联系电话:1363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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