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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柳州市**齿轮有限公司***,住柳州市鱼峰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将一个杀日本人质的恐怖主义视频传到QQ群“**”(400多人)、“******”(939人)供网友观看。黄某某于同日15时23分通过QQ将恐怖主义视频私发给QQ号为83671****的网友供其观看,于同日20时46分通过QQ将恐怖主义视频私发给QQ号为56955****的网友供其观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传文化产品鉴定中心审读意见,认定视频为ISIS暴恐组织斩杀日本人质的血腥内容,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

2020年9月25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手机在两个QQ群散发暴力、恐怖视频宣扬恐怖主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宣扬恐怖主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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