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至2017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租用本区东环街旭辉花园三座二梯402房作为卖淫场所,通过微信、QQ等网络平台招揽嫖娼人员,介绍卖淫,容留黎某某、张某某、廖某某、菲菲等人进行卖淫活动,收取每人每次嫖资人民币150至400元,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7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收取嫖娼人员刘某某嫖资人民币550元后,介绍嫖娼人员刘某某、江某某与卖淫人员黎某某、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嫖娼人员刘某某、江某某及卖淫人员黎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均被处以行政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趁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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