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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个体货车司机,因本案,于2018年5月1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

1、2017年9-10月某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F*****五菱小货车至桐乡市**镇**桥处,在其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甲(已判刑)、朱某乙(已判刑)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1-2月某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F*****五菱小货车至海宁市**街道**小区附近路边,在其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2月某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F*****五菱小货车至桐乡市**镇**附近停车场,在其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F*****五菱小货车至桐乡市**镇**洗浴中心附近,在其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贩卖毒品:

1、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朱某甲(已判刑)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开车至浙江省德清县**镇**大桥附近,为朱某甲代购甲基苯丙胺0.8克并从中牟利。

2、2018年5月某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朱某甲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开车至桐乡市**街道**附近,为朱某甲代购甲基苯丙胺0.8克并从中牟利。

3、2018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两次在明知朱某甲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开车带朱某甲前往桐乡市**街道**城,为朱某甲代购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并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车辆档案、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静华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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