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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0********,汉族,四川省荣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荣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由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荣县星河商务酒店8411号房间,直至同月2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发现该房间内的马桶堵了,因其要外出,遂让临时在其房间借住的伍某某帮忙调换房间。当日中午,伍某某就沿用被告人黄某某登记入住时的身份信息,让酒店服务员将8411号房间换到了8609号房间,并将换房情况通过短信告知了被告人黄某某。当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吃完午饭后,让朋友李某某开车送其回荣县星河商务酒店休息,被告人黄某某在酒店内碰到正准备外出吃饭的伍某某,伍某某遂将8609号房间的房卡拿给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随后回到该房间。之后,被告人黄某某的朋友李某某、胡某某、严某某、严某某的女友(身份未查实)、丁某某(身份未查实)以及伍某某先后来到8609号房间。之后,被告人黄某某与伍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丁某某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14时许,严某某、丁某某等人在吸食完冰毒后离开房间,严某某在酒店内发现了接到群众举报赶来的荣县公安局的民警,遂电话告知了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随即同伍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离开房间,几人在电梯口附近被民警挡获。经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及伍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进行尿液毒品测试,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荣县星河商务酒店前台监控视频截图、国内旅客详情、消费清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以及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伍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 荣县星河商务酒店大堂前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4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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