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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阳山县**镇**巷**号**房。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违法犯罪经历:2007年2月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盗窃罪被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9月16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阳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在其租住的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巷**号**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01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广东省清远市**镇**巷**号**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现场检测,黄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的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摘抄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5.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飞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9********;

2.本案材料共四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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