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仙塘镇**驾校1容留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0月国庆节假期结束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仙塘**驾校1的大厅容留赖某某、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10月9日前后的一天晚上,黄某某在仙塘**驾校1后容留赖某某、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10月中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仙塘**驾校1大厅容留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19年10月22日、23日、2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驾校2大厅容留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 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机主信息及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账号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3. 证人丘某某、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肇武
检察官助理:林琳琳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个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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