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2271987********,汉族,个体,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3年9月2日被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4年11月1日被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于2014年11月4日被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9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9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未执行),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广场**室的办公室小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万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万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广场**室的办公室小房间内共同吸食了其准备好的甲基苯丙胺。
2.201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给万某某10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容留万某某在其上述办公室内一起进行了吸食。
3.2019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容留万某某在其上述办公室内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6日,黄某某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8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31日,该案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双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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