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居委**路**号。曾因吸毒成瘾,于2014年8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0月1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1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请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辖,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5日和9日,被告人黄某某于每天10时许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医院对面一宿舍楼***号住家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0月9日10时许,黄某某在住家楼下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查获,随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经检测,林某某尿液中的吗啡类麻醉毒品成分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检验意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被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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