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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在洛阳市洛龙区****村被告人黄某甲家里,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用“**”等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

2019年上半年,在洛阳市洛龙区****村被告人黄某甲家里,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用“**”等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

2019年年底,在洛阳市洛龙区****村被告人黄某甲家里,由他人提供毒品"**",被告人黄某甲和杨某某等人用“**”等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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