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至4月9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苏某某、白某某、陶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官渡区小板桥镇**村**号**楼1-1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2020年4月10日21时许,民警在本市经开区新家园物流城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检察官助理:丁莎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文书卷贰册、起诉书拾份、电子卷宗光盘壹张、电话记录光盘壹张、电话记录壹份、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看守所被羁押人员检查登记表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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