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至4月9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苏某某、白某某、陶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官渡区小板桥镇**村**号**楼1-1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2020年4月10日21时许,民警在本市经开区新家园物流城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检察官助理:丁莎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文书卷贰册、起诉书拾份、电子卷宗光盘壹张、电话记录光盘壹张、电话记录壹份、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看守所被羁押人员检查登记表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