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0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巷**号**室。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并社区矫正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杨家厂路逢春招待所503房开房容留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6年2月21日、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桂旺巷晶晶招待所开房,二次容留周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箭道巷27号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开房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7区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