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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四川省彭州市**街**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号。2020年7月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左右、5月17日左右和5月19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本市万柏林区**号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三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多次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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