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案发前住东莞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2012年9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6月26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租住在东莞市**镇**村**号,从2019年6月开始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莫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5日左右凌晨时分,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人员莫某某凑钱向“波仔”(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一起回到黄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
2、2019年6月27日左右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用吸毒人员莫某某的钱向“波仔”购买冰毒后,和莫某某在黄某某租住的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
3、2019年8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莫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到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屋与黄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4、2019年8月13日左右,吸毒人员莫某某到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村购买毒品,后莫某某来到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屋与黄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传唤至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东泊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物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莫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本案涉案款物一份。
5.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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