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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越秀区**号**房。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黄某某长期租用本市天河区**路**号“**”会所二层V02房,并通过收取在该房间消费的客人的费用代为结账,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12月30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纠集邓某某(取保候审)等人在上址会所二层V02房开房后,由邓某某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邓某某、危某、文某某等人通过“煲猪肉”的方式在房间内吸食冰毒。次日凌晨 4时许,民警对“**”会所二层V02房进行检查时,将房间内的被告人黄某某及邓某某、危某、文某某、叶某某、郑某某等人查获,现场缴获邓某某提供的疑似冰毒2小包(经称量,共净重2.42 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吸食冰毒的塑料壶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吸毒工具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危某、文某某、叶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婉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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