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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花园**栋**房(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之**)。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初一天早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位于佛冈县**镇**花园**栋**房)客厅容留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20年9月24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容留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20年9月28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容留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所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121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含光盘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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