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街道**村**号**房,因本案,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其实际控制的**公寓**房,容留吸毒人员蒙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在内以“冰壶”的方式吸食冰毒。当天23时许,民警在徐闻县**镇**大道**公寓**房内将吸毒人员黄某某、蒙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五人抓获并在该房内搜获疑手机1部、疑似吸毒工具”冰壶”1个、房卡1个(上印有”605”字样)、打火机2个。经鉴定:现场扣押的吸毒工具“冰壶”被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冰壶”等物证;2.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蒙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测报告书;6.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吸毒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查内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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