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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Z7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8********,汉族,专科文化,原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家居批发城员工宿舍**楼**号的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雷某某、陈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雷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雷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3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80号橄榄郡小区40栋地下停车场挡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娟

检察官助理:蹇林君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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