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巷**号,住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小学附近自建房。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许、6月28日20时许、6月29日21时许、7月1日20时许、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小学附近自建房的卧室或洗手间内,先后五次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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